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昱瑜
林英漢 原名林建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761 號其他文書(100.0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店簡 字第 210 號(100.03.2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