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87,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