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87,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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