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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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友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友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1年2月20日13時許,無故侵入其姨母 鐘麗敏 位於雲林縣○○鎮○○里○○鄰○○街○○○巷○○號住處內,徒手竊取表弟 黃勝騰 所有放置在客廳電腦旁黑色皮包內之新臺幣6,600元得手。嗣由黃勝騰報警,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即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2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血親,包括自然及擬制之直系血親。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勝騰告訴被告黃友詳侵入住宅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查被告之母 林麗淑 與告訴人之母 鍾麗敏 為姐妹,被告之母嗣經 林選 、林許麗花收養,有其等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惟收養僅係中斷本生父母間關於民法上父母子女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其自然之血緣關係無法斷絕,被告與告訴人間仍具四親等之血親關係,故被告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仍係親屬間竊盜,應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乙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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