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243號上訴人 王志民
王元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被上訴人 王元祥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