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債務人 湯敏慧 代理人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昭全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智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湯敏慧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足憑。再查,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之財產有2009年出產之重型機車及以其為要保人之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7筆,僅其中2筆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TWE0000000及TWE0000000)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總計新台幣54,191元。上開重型機車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且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通知債權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表示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亦同意不予處分;另前揭2張保險契約經康健人壽保險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後,本院業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2年9月17日予以公告在案,有分配表、本院公告、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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