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