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妤婕 (原名: 朱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得證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即何時毀諾,以及收入扣除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父母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五、聲請人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何以每月瓦斯費、電費高達新台幣(下同)1,217元及3,343元?又債務人應撙節開支,聲請人行動電話費每月為何高達1,611元,又該行動電話已可上網,為何又重複列網路費1,078元?
六、聲請人應提出勞健保費、國民年金之繳費單據,是否已在薪資裡扣除?
七、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八、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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