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87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400,000元,約定97年9月24日償還,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2,600,000元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積欠新台幣1,400,000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5月26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既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