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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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陳建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鈺文 、 邱雯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