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債權人 林少鈞 上列債權人林少鈞聲請對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 陳威甫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