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同年七月十一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同年六月二十一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