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