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0年6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1月2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 邱垂蔚 即永盛飲料行臺灣土地銀行玉里分行110年7月31日171,400元SCAA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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