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