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黃俊源因竊盜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132號、第1266號、第1598號、第1866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年度易字第213號),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9號案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20日以彰檢文執丙101執1129字第10821號函向本院借撥人犯執行,並自101年3月16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9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可憑。
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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