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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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萬學耘萬來復 之繼承人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賢國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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