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請人 徐復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徐國寅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徐國寅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徐國寅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徐國寅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
㈤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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