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淳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指摘本院第一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處之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如未為補正,亦屬上訴不合法,本院依法不另命補正,將逕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