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HOANGNHATLAM(越南籍,中文姓名:黃日霖)

選任辯護人 喬政翔 律師

邱榮英 律師

薛煒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NHATLAM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HOANGNHATLAM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失聯移工,遭本案羈押前並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13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2月(即本院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1號)、及自114年1月1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2月1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且前述羈押原因尚在。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第三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