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請人 李錦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與印鑑證明章相同之用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請人 李錦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補正與印鑑證明章相同之用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