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曾宏義 被告 林崇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定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定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