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239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秀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