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臺中市外埔區馬鳴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勝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3年10月6日│10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港分行│││││││ 戴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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