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 劉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國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
㈡確認通元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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