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41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日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若為公司請指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確認乙○○為債務人或日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古薰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