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載「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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