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張秀緣 附民被告 林立才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