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2702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以一聲請狀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一部無管轄權移送本院,應為兩個本票裁定案件,聲請人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預繳聲請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榮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