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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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志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映孜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上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永壽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11年4月27日1,000,000元AQ0000000002上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永壽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11年6月30日7,000,000元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