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陳妍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妍均第一銀行鶯歌分行111年7月31日62,700元PB0000000002陳妍均第一銀行鶯歌分行111年7月20日64,000元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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