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馬世澤 (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三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於民國61年3月27日設立登記,並於98年12月31日變更登記在案,有本院登記處第1冊第139頁法人登記簿可憑。因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1項修正,教育部以99年3月9日台高通字第0990037122號函令全國各級私立學校於100年1月18日前完成捐助章程修正。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遂經第13屆第7、8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廢止「萬能科技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並報呈主管機關教育部審核,經教育部以99年11月1日以台技㈡字第0000000000A號函准予核定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99年11月1日以台技㈡字第0000000000A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組織較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以外之捐助章程,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萬能科技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第6條│第4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9│本財團法人置董事9人組織董││人;董事長1人,由當屆董事│事會,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推選董││人。│事長1人,依私立學校法及其││董事每屆任期為4年,連選得│施行細則暨本財團法人董事會││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組織章程之規定,對外代表財││經選舉而連任。│團法人。││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熱心教育事業者。│││二、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第8條│第5條││本法人第1屆董事,由創辦人│董事會第1屆董事,除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遴選適│外,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當人員,檢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報請教育部核備後聘任之。││及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後│第2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現││聘任之。│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當然││自私立學校法97年1月18日修│候選人,本會並應加推適當人││正生效後起各屆董事改選時,│員若干人為候選人,以投票方││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式選舉產生之。報請教育部核││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備。││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第9條│││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3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10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10條│第6條││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3年連選││,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1個月│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時│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亦同。│董事會補選之,依法補選董事││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長或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但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者之任期為止。││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第11條│││董事會得置秘書1人,辦事人│││員1人至3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第12條│第9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董事會職權如左:││一、捐助章程之變更。│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推││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選及解職。││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校長之選聘及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校務報告、校務計劃及重要規││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章之審核。││及解聘。│經費之籌措。││六、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預算及決算之審核。││項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基金之管理。││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財務之監督。││之投資。│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七、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組織規程草案之審議。││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董││、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事之職權。││。│││八、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第13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三、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四、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第14條│││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1人為會議主席。│││經現任董事2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5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第15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第16條│││第13條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7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前項所定會議7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1日止,至少滿7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所定連續召集3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7日。││├─────────────┼─────────────┤│第17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董事會為│││第13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為第12條第2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之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全數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第18條│││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7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事務所。││├─────────────┼─────────────┤│第19條│││本法人置監察人1人,任期4│││年,與董事任期分別起算。│││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大學以上畢業。│││二、熱心教育且認同本校教育│││理念者。│││三、有高尚之品德及操守足為│││表率者。││├─────────────┼─────────────┤│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本法人監察人之遴選及日後之│││改選、補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21條│││監察人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第22條│││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3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一、具有第20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7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23條│││校長應依私立學校法暨相關法│││令、本捐助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第24條│第14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本財團法人累積所得應全部用││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於萬能科技大學作為教育事業││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予任何││構。│特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任何特定個人給│││予特殊利益。│├─────────────┼─────────────┤│第25條│第11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本財團法人設立後,其他團體││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機構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學│本財團法人所有,其管理方法││校基金運用。│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行細則有關之規定議決行之。││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第26條│││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50條第1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第27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第28條│第13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本財團法人各項收支預算及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算均應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務。│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陳報教育部備│││查。│││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第29條│第7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得酌支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第11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前3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第30條│││本法人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3人之不正當利益│││。│││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第1│││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第1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第4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