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黃榮助 (即黃 張錦霞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巫明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楊境碩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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