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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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王妍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原告未予繳納,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2提出被告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被告 左自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若上開被告公司之名稱有變更,請一併表明其變更後全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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