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127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文裕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林英俊已於民國112年5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不得由林英俊為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經本院於同月24日以112年度基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