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柯政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