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76號聲明人 顏妤庭 法定代理人 林雅真 被繼承人 顏陳祥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固然定有明文,然若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則無重複聲請拋棄繼承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顏陳祥之女兒,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另向本院具狀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843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核實無訛,聲明人既業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