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大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聲請自民國91年12月2日起計算利息,惟查,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33,034元,係以計算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之餘額為準」,故債權人請求此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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