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林紀碧微
林意智 林芳如 林姵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趙禹賢 律師被告 江燕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