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一│││四七號│四七號│八九號│八九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七│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七││實││一四號│一四號│○號│○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七│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七││判││一四號│一四號│○號│○號││決├────┼───────────┼───────────┼───────────┼───────────┤││判決確定│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一四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七○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