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羽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