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書係偽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7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委任書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之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