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