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