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823號債權人結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詮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2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壹萬叁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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