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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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2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判決及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此分別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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