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七0九一三─四│││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