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大來影業有限公司吳│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伍拾萬元│ET三八三八四六││││山春│行│││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