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4,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天恩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78,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26日止累計269,302元正未給付,其中262,770元為本金;5,73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天恩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26日止累計301,496元正未給付,其中290,132元為本金;10,57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天恩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26日止累計196,399元正未給付,其中189,534元為本金;6,0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洪天恩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26日止累計146,843元正未給付,其中142,504元為本金;3,63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1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2770元洪天恩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90132元洪天恩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89534元洪天恩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1%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42504元洪天恩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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