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聲明人 郭建良
郭晨鋅 謝涵羽 謝馥鴻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郭秋雄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郭秋雄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申請目的係「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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