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 黃冠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柏文 │華南商業銀│107年12月│50,848元│PD0000000││││行萬華分行│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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